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执35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

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震。

被执行人郝继立。

被执行人毕爱萍。

被执行人郭艳鹏。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506执356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震、郝继立、毕爱萍、郭艳鹏、**在金融机构存款3032400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震、郝继立、毕爱萍、郭艳鹏、**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