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06执356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
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震。
被执行人郝继立。
被执行人毕爱萍。
被执行人郭艳鹏。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2017)豫0506执356号之一、之二、之三、之四、之五、之六、之七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震、郝继立、毕爱萍、郭艳鹏、**在金融机构存款3032400元,现因支付申请人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河南一清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震、郝继立、毕爱萍、郭艳鹏、**在金融机构存款300000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 行 员 刘卫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