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4928号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北孙坞村。
法定代表人:潘青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侃如,湖南旷真(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西路921号。
法定代表人:庄纪栋。
被告: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龙传华。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50元,由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俊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庄园
书 记 员 周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