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22民初187号
原告:李道进(曾用名:***),男,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系李道进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大道26号湖北国展中心东塔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56270743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道进与被告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道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23年4月11日原告李道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道进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道进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6元,减半收取计2388元,由原告李道进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吴 康
书 记 员 林 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