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东风巷87号。
法定代表人:范立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平,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丽,云南华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盈江县盏西镇芒牙河电站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徐戴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云南省地质工程勘察总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盈江县芒牙河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31民终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洪一军
审判员  唐美泉
审判员  刘晓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