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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执保10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博城四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625167150115R。
法定代表人:韩兰彬,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0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