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25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博兴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2,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月,女,200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1,男,200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法定代理人:**2(**1母亲),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四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韩兰彬,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2、**月、**1、山东省博兴水利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8月9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75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