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绿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612执18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绿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绿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贺加贝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