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54号
原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村西南聋哑学校东北侧(北京大通顺鑫木制品加工厂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56749409Y。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吉晨,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北京市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96572548X。
法定代表人:杨昭,该公司经理。
原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国伟
书 记 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