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与北京绿博伟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6民初1301号

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定兴县天宫寺镇中斗门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景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村西南聋哑学校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俊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