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26民初1301号
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定兴县天宫寺镇中斗门村北。
法定代表人:杨景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村西南聋哑学校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与被告北京***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兴县新华橡胶金属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俊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