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2745号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D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58960835XH。
法定代表人:贺学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盛,江苏泰和(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宾川路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18650305R。
法定代表人:苟键。
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南方地勘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腾冲永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生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玉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