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与长春某某车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2执恢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吉林省宽城。
法定代表人:李耀广,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车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万选,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车厢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吉0192民初4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5日达成履行和解协议。根据双方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扣划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冯万选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557724元至我院账户,于2021年2月2日将执行案款55000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内,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7724元被执行人长春**车厢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特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