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魏建设、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28民初596号
原告**,男,198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魏建设,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同心村(长春豫欣集团有限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王红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魏建设、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建设、新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钱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魏建设常年承包被告新生公司的工程。2019年3月,被告魏建设找到原告让在他承包的工地上做水电安装。2019年11月,原告不再为被告干活。2020年5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下欠原告工钱20000元,被告称:因新生公司一直未给付工程款,所以没钱支付,等新生公司给钱了,马上给。当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约定:2020年12月31日还清。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付工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起诉到贵院,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建设未答辩。
被告新生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新生公司与被告魏建设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年底,新生公司与被告魏建设就劳务费用全部结算完毕,被告魏建设出具承诺书,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与新生公司无关,因此,新生公司不需对原告承担支付义务。原告与新生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的起诉与新生公司无关,被告新生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魏建设承包的工地上做水电安装。2020年5月7日,经双方算账,被告魏建设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内容为:“本人魏建设欠**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分两次还款(微信收据有效)此据签字有效复印无效并于2020.12.31日前还清。欠款人魏建设2020.5月7日”。欠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魏建设至今未支付。另查明,被告新生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与被告魏建设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将吉林中海国际社区江南东山分区04-4-2-1地块(中海国际社区K期)一标段的电气、水暖安装工程分包给被告魏建设。2020年1月20日,被告魏建设向被告新生公司出具承诺书,保证被告新生公司项目部支付的人工费全部用于支付劳务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农民工讨薪,与被告新生公司无关,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纠纷由被告魏建设本人承担。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魏建设出具的欠条,被告新生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书》、被告魏建设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魏建设承包的工地上务工,虽然未签订劳务合同,但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魏建设向原告出具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系双方对债权债务的确认及还款时间的合议。被告魏建设出具欠条后至今不支付欠款,存在违约,应承担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新生公司将相关工程承包给被告魏建设并签订劳务合同,且已付清被告魏建设的相关工程款,原告未与被告新生公司签订合同,原告请求被告新生公司承担支付拖欠工资的民事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引起本案纠纷,系被告魏建设不支付欠款所致,应负本案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建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魏建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