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8民初599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智明,男,199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系原告***之子。
被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同心村(长春豫欣集团有限公司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123926698H。
法定代表人:王红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