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8民初59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同心村(长春豫欣集团有限公司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新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