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824执140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冀0824民初3536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7000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9400.00元,受理费54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 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无足额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闫翠侠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依法将被执行限制高消费,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3536号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景全 审判员  赵晓月 审判员  孙立军
书记员  王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