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02执124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被告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二期1号楼3单元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37360318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执行人任彩连,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隆化县。
被告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滦平县小营乡哈叭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458098354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闫惠麟、任彩连、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房屋一套,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拍卖款1134851.76元。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12月28日双方自愿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就全部未给付的款项向达成了分期履行的约定。后申请执行人于当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闫惠麟、任彩连、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0802执1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