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802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赵宏民,。
被执行人闫惠麟。
被执行人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任彩莲。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双桥民初字第38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6月21日主动履行了给付230000.00元欠款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案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经过自行协商,于2016年6月21日达成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随后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闫凤柱、***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所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承德龙水峰市政苗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福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闫凤柱、***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付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