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25民初3441号之二
原告:山东蓝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街道纬三路39号23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MAM8U163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
被告:定州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四家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65165448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济南市济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蓝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蓝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定州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蓝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定州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9元,由原告山东蓝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