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6民初2705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77724Y。

法定代表人:吴小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7180N。

法定代表人:季富,该大学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屹园林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艺屹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屹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189元,并以欠付金额为本金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其中以57713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961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5000元,以上暂计1011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实施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包干价192378元,工程内容包括苗木采购、栽植、管护等;还约定苗木全部栽植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5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六个月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该工程于2016年3月28日竣工,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显示树木、花卉成活率100%,全部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验收意见合格。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验收合格后,苗木正常生长成活已3年,早已达到全部付款条件,但被告仅支付96189元,尚欠96189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辩称,该工程至今没有结算,支付的款项不确定,支付的条件不成就。该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工程没有进行招标,《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7日,艺屹园林公司(乙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甲方)签订《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第三军医大学大学城校区教学楼后绿化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2、工程地址:第三医大学大学城校区,3、工程主要工作内容:施工场地平整、苗木采购、栽植、管护,苗木包栽包活2年;第二条工期:30天(甲方通知进场日算起),第三条竣工验收及结算(1)竣工验收:苗木栽植完工后7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2)结算方式:1、由甲方核定《大学城柑橘林苗木补裁表》(见附1)。数量按实际栽量收方结算。2、本工程内容外的新增项目依据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结算。第四条工程合同造价、结算依据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本工程包干价192378元;2、工程款的支付:本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供应及栽植,苗木全部栽植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六个月后支付合同价的80%,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第五条质量要求:1、从乙方施工完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两年。质保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含人为因素的损坏。第七条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1、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验收。2、由乙方引起的返工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若甲方提供资料及数据不详,而造成的质量失误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返工,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2016年2月27日,艺屹园林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3月28日,工程竣工。2016年12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支付工程款96189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2020年4月8日,艺屹园林公司申请向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调取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结果及对应的审计报告。2020年6月10日,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佳接受本院的询问。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工程的审计工作大约自2019年3月开始,2019年5月左右其将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该表显示送审造价192378元,审减3033.15元,审定造价189344.85元)发送给艺屹园林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但双方均未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若双方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该公司就可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7月左右,其通过微信联系艺屹园林公司,该公司表示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领导更换,没有人签字,2019年12月,再次联系艺屹园林公司,该公司仍称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领导更换,没有人签字,还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协商,其也曾联系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该大学仅表示催一下,但没有陈述具体原因,因此导致审计报告一直没有完成。艺屹园林公司认可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认可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审定的造价189344.85元,并表示该笔录恰好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不正当地阻碍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对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表示根据军队相关文件《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无效,因此未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也不认可该审定的造价。

另查明,案涉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名称变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审理中,被告提供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改革期间陆军军事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工程应当招标而未招标,该工程合同应属无效。原告认为该通知是被告内部于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规定,与合同的效力无关联性,合同的总价不到200000元,不应招投标,该工程合同有效。

另,原告称其主张的利息为资金占用损失。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被告不能以军队内部文件即《关于调整改革期间陆军军事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无效的依据,该合同是否无效仅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判断。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为:苗木全部栽植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六个月后支付合同价的80%,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2016年12月27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虽然被告称苗木未全部成活,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因此应视为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故2017年6月27日被告应支付合同价的80%。2019年3月案涉工程开始进行审计,2019年5月原被告收到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被告以案涉合同未按军队文件进行招标无效为由未在该表上签字,导致审计工作至今未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为自己的利益,未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导致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成就,应视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成就。综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50%的工程款。庭审中原告认可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的审定造价即189344.85元,故被告尚需支付原告工程款93155.85元。

三、关于利息。根据上述的论述,被告应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剩余工程款的30%即55286.88元,应于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20%。被告均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必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资金占用损失,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资金占用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第一部分资金占用损失应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第二部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自愿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资金占用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第一部分损失以55286.8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损失以37868.9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93155.85元;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第一部分损失以55286.8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损失以37868.9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晓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乔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