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与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民终6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1100000MK0037180N。
法定代表人:季富,该大学政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33977724Y。
法定代表人:吴小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以下简称陆军军医大学)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屹园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6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陆军军医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王涛,被上诉人艺屹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陆军军医大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艺屹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艺屹园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项目未按照规定采购,属于违规直接指定发包,合同无效。(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2年3月22日印发《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2002]后营字第200号)第十二条规定:“军队工程采购应当选择下列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五)军区级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方式”案涉项目未采取前述五种方式进行采购,而是违规指定艺屹园林公司承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一审判决仅以案涉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投标项目为由,认定合同有效错误。(二)陆军军医大学签订案涉合同的原法定代表人罗长坤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其违规指定艺屹园林公司承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军队集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涉合同应当无效。二、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款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及适用法律错误。合同约定,苗木全部栽植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的5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六个月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艺屹园林公司未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审计完毕。案涉项目工程款审计2019年3月才开始,审计中发现案涉项目存在违规直接指定发包情况,2019年5月审计机构正在审计中,未超过合理期间。因此,案涉工程款付款条尚未成就。
艺屹园林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事实及理由:一、案涉合同总价款未超过20万元,尚未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标准;二、双方签订合同时,陆军军医大学未告诉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
艺屹园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陆军军医大学立即向艺屹园林公司支付工程款96189元,并以欠付金额为本金支付利息直至工程款付清为止(其中以57713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以96189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5000元,以上暂计101189元;2.本案诉讼费由陆军军医大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7日,艺屹园林公司(乙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甲方)签订《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实施第三军医大学大学城校区教学楼后绿化工程,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2、工程地址:第三医大学大学城校区,3、工程主要工作内容:施工场地平整、苗木采购、栽植、管护,苗木包栽包活2年;第二条工期:30天(甲方通知进场日算起),第三条竣工验收及结算(1)竣工验收:苗木栽植完工后7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2)结算方式:1、由甲方核定《大学城柑橘林苗木补裁表》(见附1)。数量按实际栽量收方结算。2、本工程内容外的新增项目依据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由甲乙双方协商定价,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结算。第四条工程合同造价、结算依据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本工程包干价192378元;2、工程款的支付:本工程由乙方全额垫资供应及栽植,苗木全部栽植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六个月后支付合同价的80%,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第五条质量要求:1、从乙方施工完毕之日起算,质保期为两年。质保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含人为因素的损坏。第七条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1、本工程按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进行验收。2、由乙方引起的返工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若甲方提供资料及数据不详,而造成的质量失误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返工,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2016年2月27日,艺屹园林公司进场施工。2016年3月28日,工程竣工。2016年12月27日,工程验收合格。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支付工程款96189元,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
2020年4月8日,艺屹园林公司申请向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调取工程预结算审核意见、结果及对应的审计报告。2020年6月10日,华联世纪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佳接受一审法院的询问。该工作人员表示该工程的审计工作大约自2019年3月开始,2019年5月左右其将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该表显示送审造价192378元,审减3033.15元,审定造价189344.85元)发送给艺屹园林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但双方均未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若双方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该公司就可出具审计报告。2019年7月左右,其通过微信联系艺屹园林公司,该公司表示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领导更换,没有人签字,2019年12月,再次联系艺屹园林公司,该公司仍称建设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领导更换,没有人签字,还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协商,其也曾联系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该大学仅表示催一下,但没有陈述具体原因,因此导致审计报告一直没有完成。艺屹园林公司认可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也认可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审定的造价189344.85元,并表示该笔录恰好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不正当地阻碍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的成就。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对该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表示根据军队相关文件《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无效,因此未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也不认可该审定的造价。
另查明,案涉绿化工程合同签订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名称变更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
审理中,陆军军医大学提供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改革期间陆军军事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明工程应当招标而未招标,该工程合同应属无效。艺屹园林公司认为该通知是陆军军医大学内部于2016年3月18日出具的规定,与合同的效力无关联性,合同的总价不到200000元,不应招投标,该工程合同有效。
另,艺屹园林公司称其主张的利息为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合同效力。第一,陆军军医大学不能以军队内部文件即《关于调整改革期间陆军军事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无效的依据,该合同是否无效仅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予以判断。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工程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此,艺屹园林公司与陆军军医大学签订的《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第三医大大学城教学楼后绿化工程合同》对艺屹园林公司、陆军军医大学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中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为:苗木全部栽植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50%,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六个月后支付合同价的80%,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2016年12月27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虽然陆军军医大学称苗木未全部成活,但并未举示任何证据,因此应视为苗木正常生长无枯死,故2017年6月27日陆军军医大学应支付合同价的80%。2019年3月案涉工程开始进行审计,2019年5月原陆军军医大学收到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陆军军医大学以案涉合同未按军队文件进行招标无效为由未在该表上签字,导致审计工作至今未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陆军军医大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为自己的利益,未在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字,导致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不成就,应视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成就。综上,艺屹园林公司有权要求陆军军医大学支付剩余的50%的工程款。庭审中艺屹园林公司认可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中的审定造价即189344.85元,故陆军军医大学尚需支付艺屹园林公司工程款93155.85元。
三、关于利息。根据上述的论述,陆军军医大学应于2017年6月27日支付剩余工程款的30%即55286.88元,应于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20%。陆军军医大学均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必然给艺屹园林公司造成了一定资金占用损失,因此,艺屹园林公司有权要求资金占用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第一部分资金占用损失应从2017年6月28日起算,第二部资金占用损失艺屹园林公司自愿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予以认可。资金占用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第一部分损失以55286.8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损失以37868.9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93155.85元;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第一部分损失以55286.8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第二部分损失以37868.9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重庆市江津区艺屹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陆军军医大学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2年3月22日印发的《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2002]后营字200号),拟证明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案涉工程因未经招投标而无效。艺屹园林公司质证认为,该文件不属于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招标属于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陆军军医大学签订合同时未出示该规定,系自愿放弃权利。案涉工程系绿化工程,不适用该规定。本院认为,陆军军医大学提交的《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2002年3月22日印发《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军队工程采购应当选择下列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五)军区级单位工程管理木门确认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作为军队工程采购的主要方式。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应当尽可能采用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绿化工程合同的效力。2.案涉工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针对以上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案涉绿化工程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陆军军医大学举示的《军队工程采购管理规定》及《关于调整改革期间陆军军事设施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均系军队内部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陆军军医大学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合同系艺屹园林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恶意串通签订。因此,陆军军医大学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主张。
二、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约定工程款剩余部分待审计完毕且苗木养护成活两年后支付。2016年12月27日,案涉绿化工程验收合格,截止2018年12月27日止届满2年,陆军军医大学未举证证明苗木枯死,此时应当认定为苗木养护成活两年。陆军军医大学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年后,才于2019年3月委托审计,且在2019年5月收到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签字确认,系以行为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应当认为付款条件成就。
关于利息的计算基数、起止时间及标准,同意一审的认定。
综上所述,陆军军医大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78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军医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娅梅
审 判 员 刘家秀
审 判 员 赵文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灵攀
书 记 员 李艾玲
书 记 员 廖婧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