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执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金菊花园君安楼****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8168516L。
法定代表人:刘国林。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2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53550元、奖金30000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550元,合计1041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全国范围内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巴巴等查询,被执行人自愿支付执行款20000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亦依法向市场监督局(工商)、自然资源局(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所等机构查询,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另,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中山市中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国林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称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同意及认可。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伍劲恒
执行员 冯文俊
执行员 吴锦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