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一与北京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3291号
原告:**一,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创业大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姚项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娟,女,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团队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一与被告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为:北京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更为现名)劳动争议纠纷(仲裁裁决书案号: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512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15日,**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一负担。
审判员  毛希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