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春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市春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6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春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春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