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165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春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春明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9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