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252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萍,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