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218号
原告:四川富坤翔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东莞路一段一号四川国际石材产业园第23幢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九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富坤翔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富坤翔石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富坤翔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80元,由原告四川富坤翔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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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