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115民初6619号
原告:**,女,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儆,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九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儆,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1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13740.41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实际应当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与万邦国、***签订了《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就顺利中标并实施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事宜进行约定,《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同时约定***为项目实际承包人,万邦国应积极促成被告中标并签订合同。原告系***之女,长期居住国外,***称该项目急须资金周转并提供被告收款账户,原告分三次转款至被告处,合计金额为110万元。之后,原告了解到《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内容,原告认为《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向其支付的款项。另外,被告长期占用原告资金且被告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并非合作合同当事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原告向被告转款系受其父亲***指示支付,支付效果发生在被告与***之间,相对于原告,被告并不是其债务人。本案法律关系相对性不能突破。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原告不享有合同款返还请求权。合作合同签订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并且原告并非合同当事人,也无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即使合同无效,款项返还请求权主体也为***非原告。被告依据***的合同义务接收资金,享有合同依据,不存在对原告违约,不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万邦国(甲方)、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丙方)签订《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支付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0元。**于2019年11月28日支付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00000元。**于2020年3月13日支付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当庭**收到**支付的3笔转款合计1100000元,该1100000元系***指示**支付的《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款项。*******系其父亲,该1100000元系***通知其支付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款项。被告**该案涉工程未完工结算。原告提交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黑龙滩中铁湖畔山居一标示范区景观工程劳务分包中标公示、律师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的加拿大永久居住卡。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黑龙滩中铁湖畔山居一标示范区景观工程劳务分包中标公示、律师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的加拿大永久居住卡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原告**其系***之女,案涉款项1100000元系***通知其支付被告的款项;又因被告**该1100000元系***指示**支付给被告的《中铁湖畔山居项目示范区景观工程分工合作合同》的款项,该案涉工程未完工结算;综上,原告主张要求被告退还1100000元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100000元和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6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