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5民初343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身份证号码:51012319********。
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九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身份证号码:51012319********。
原告**与被告成都三邑园艺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