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90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诚慧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1元,减半收取为1095元,由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