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6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永和路99号F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23635H。
法定代表人:杨震。
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电路6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30226567XX。
法定代表人:狄晓东。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控智临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39.8元[其中支付货款13376元、利息668.8元(以133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3元、案件执行费112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