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4954号
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永和路99号F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23635H(1-1)。
法定代表人:杨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传凤,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杭州西路1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6068787XB。
法定代表人:柯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伟
书 记 员 杜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