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63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永和路99号F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23635H。
法定代表人:杨震。
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路8号恒生科技园二区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074677292Y。
法定代表人:狄晓东。
本院在执行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北控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293元[其中支付货款33820元、利息1691元(以33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5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1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349元、案件执行费43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程 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