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华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2)海民初字第206号
第三人北海市华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怡海新村泰苑90栋601号。本院在审理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香港建设(中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港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0元,减半收取计16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慧翔
书记员  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