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榷匠建筑设计咨询工作室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3386号
原告:上海榷匠建筑设计咨询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9幢6层2476室。
法定代表人:邹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2校区主楼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梅洪元,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聪,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榷匠建筑设计咨询工作室诉被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榷匠建筑设计咨询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榷匠建筑设计咨询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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