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1民初6073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哈尔滨工业大学2校区主楼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魏洪林。
被告: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
被告:沈阳恒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
被告:沈阳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博。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恒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恒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沈阳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广武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