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1民初262号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作文,系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同雨,系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