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申17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牛驼镇南王起营村。

法定代表人:简荷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马海龙,男,198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原审被告:郭晓海,男,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审被告: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海龙、郭晓海、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案外人关西森、张伯清等人,再审申请人为上述工程提供了劳务,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1082民初8491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劳务费87200元及相关费用。

被申请人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马海龙、郭晓海、诚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荣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福禄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