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27民初166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唐县光明路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牛驼镇南王起营村。

法定代表人:简荷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孝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张伯清,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与被告廊坊华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伯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35元,减半收取计266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