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财保174号
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A3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北京***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2号楼9层10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31506.96元。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31506.9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