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55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良山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13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北路100号华尔兹公寓514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2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山水之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侣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