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异79号
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悦丰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剑锋,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2020年4月23日,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本院(2018)苏0582民初8580号民事调解书项下所有债权转让给了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转让事宜均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及催收通知。
本院认为,(2018)苏0582民初858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已依法转让给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且履行了通知义务。现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唐俊伟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王铭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