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16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净峰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剑锋,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85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确认结欠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案涉借款本金4000万元、利息500万元、逾期利息400万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律师代理费90万元,合计4990万元,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列方式之一清偿债务:1、***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2、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以熊胆粉原料折价抵偿上述债务(该债务抵偿的其他事宜见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如***、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及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履行义务的,上述债务中的律师费由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由***负担,该款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在2018年9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债权对任剑锋提供质押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78万股股份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如***、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按期履行义务的,可提前向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最长两个月的宽限履行期。如***、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宽限履行期内仍不能履行的,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该款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年利率15%计算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期内利息500万元、逾期利息400万元(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前)、律师代理费90万元、案件受理费的总额扣除已履行部分一并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国药准字Z10980024”药品熊胆粉、“国药准字Z20054679”熊胆胶囊药品批准文号以授权、委托加工生产等合法方式给予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指定的具有法定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并自行销售,并许可该药企排他性使用“归真堂”商标(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除自己公司使用及许可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外,不得授权他人使用)。具体方案由双方及相关企业另行协商并最迟于2019年9月1日前签订相应的协议,如期达成协议且协议能如约履行完毕的,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意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该协议确定方式折价抵偿本案所涉全部债务,且***、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协议项下其他约定履行义务的,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本协议项下的债务;如双方及相关企业未能就本条款另行达成协议或虽达成协议但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该协议约定履行的,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和解协议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任剑锋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0年4月23日,江苏鑫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并已通知了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作出(2020)苏0582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741917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2、2020年4月8日、2020年9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数十个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显示余额为零,另有部分银行账户显示有数十元至一万余元不等的银行存款,均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显示余额为零,另有部分银行账户显示有数十元至四十余万元不等的银行存款,已被多家法院冻结;另反馈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19辆机动车(车牌号详见财产查询反馈表),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除此之外,未反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8日,本院通过张家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反馈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①座落于惠安县××镇工业区[(房产证号:房权证惠净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惠房权证净峰字第××号);土地证号:惠国用(2006)出字第070002号]不动产。②座落于惠安县××镇××北村[(房产证号:房权证惠净字第××号、第××号、第××号、惠房权证净峰字第××号、惠房权证净峰字第××号);土地证号:惠国用(2006)出字第070001号、惠国用(2010)出字第070007号、惠国用(2009)出字第070001号]不动产。③座落于惠安县××镇××村(世纪大道)建筑业发展中心[不动产权证号:闵(2016)惠安县不动产权第0001326号、第0001327号、第0001328号、第0001329号、第0001330号、第0001331号、第0001332号、第0001333号、第0001334号、第0001335号、第0001336号、第0001337号]不动产。④座落于惠安县××城镇世纪大道两侧危房改造工程(不动产权证号:惠房权证螺城字第××号)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多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座落于惠安县××镇洋边村明秀路自建房[不动产权证号:惠房权证净峰字第××号、惠集建(2009)字第070415号],该不动产已被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等累计6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本院已委托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持续关注该财产的处置情况,待上述不动产另案处置时一并申请参与分配。
5、因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同时决定对***罚款10000元。
6、2020年9月21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任剑锋虽提供了质押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78万股股份,但被执行人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家法院涉及多起巨额债务案件,至今尚未有效执结,目前处置该478万股股份已无实际价值,暂不要求处置上述股份。此外,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741917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任剑锋提供质押的福建归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78万股股份及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俊伟
审判员  李 军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铭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