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考博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8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考博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B1-178。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唯,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林,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逸伦,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考博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28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考博伦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春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