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茂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176号
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镇中路。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仪芳,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源,上海申浩(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园锦绣路1号(玖隆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关恩超。
被执行人: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澳洋工业园纬一路3号。
法定代表人:卫春庆。
被执行人:阜宁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阜宁经济开发区澳洋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丰。
被执行人:李波,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执行人:沈菊芬,女,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志达化工有限公司、阜宁澳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波、沈菊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为(2020)苏0582执774号,执行依据为(2019)苏058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29日,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澳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2019)苏058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澳洋集团有限公司。同日,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确认上述债权转让给了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涉案(2019)苏0582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由江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已转让给澳洋集团有限公司,现受让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顾 芸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