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282民初2608号
原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06256,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宋承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华信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76871401E,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田爱平,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华信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缪培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赵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