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6民初4685号之二
原告:***,男,***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062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
法定代表人:丁春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思贵、**,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先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2.5元,由***负担。
审判长饶端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