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1953号
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6822551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6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3062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杭州迪佛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浙江中宙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