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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民辖终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林边27号楼B第九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新港广场8楼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夏晖,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原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项目设计合同纠纷,合同项下的项目,位于石狮市,且双方当事人当时的意思表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也在石狮市,本案应当由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为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违反本案工程设计合同的本质属性,分析推断缺乏法理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陆原公司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其系依据与福鹏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福鹏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及违约金,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