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2民终4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9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解决争议为由,于2017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承茂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