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12456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新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2546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夏晖,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湖滨林边**楼B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855713XC。
法定代表人:***。
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3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767417.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网银在线、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状况,未发现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的下落,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福建福鹏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厦门陆原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