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树华智慧环保系统有限公司

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广东树华智慧环保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1382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28X。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婷,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树***环保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口展厅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8。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树***环保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25.88元、财产保全费1637.25元,合计3963.13元(原告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鼎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俐俐